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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校园网用户帐户管理规定

发布:信息中心    来源:西南大学

  为了保证西南大学校园网用户的真实性,维护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对校园网用户实行统一的身份识别,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开立校园网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影响统一身份识别系统发挥正常作用。

  第二条校园网账户包括用户上网账户、办公系统账户、教务系统账户、BBS账户、网页管理账户以及其他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的账户。

  第三条开立、审核和管理校园网账户权限单位是信息中心。单位和个人只能通过信息中心开立校园网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年另设立用户账户。

  第四条所有用户开立校园网个人账户时,必须使用实名。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实名身份证件为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护照;学校发放的工作证、学生证。

  第五条每人只能开立一个个人用户账户。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和委托书。进修、培训以及其他来访人员只能开设中、短期账户。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开立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校园网公用账户时,应出示单位行政负责人身份证件以及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实名。用于办公系统的单位账户,其数量应根据办公需要严格控制。

  第七条凡不按规定出示相关证件,信息中心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信息中心以及其工作人员应为用户登记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非账户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非账户使用单位或个人查询、改变账户信息;法律或学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个人账户责任人为该账户的实名申请人,单位账号的责任人为其行政负责人和备案的管理使用人。单位账号责任人需要委托他人管理使用单位账户,应指定一名管理使用人,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条用户必须使用本人账户登录访问互联网和校内需要身份识别的网站。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账户,禁止借用、转让账户。违者吊销其账户,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严格实行校园网用户账户实名制,所有上网计算机只能使用由学校分配的IP地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代理(PROXY)服务器。违者中断网络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定期对过期账户进行核对和清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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