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和信息安全,促进校园计算机网络健康发展,保护全校师生和学校各级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西南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西南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所有校园网用户。
第二条下列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违者,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为人刑事责任。
㈠利用校园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㈡利用校园网窃取、泄露国家机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㈢利用校园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㈣利用校园网组织邪教活动、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三条下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为人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重的,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教职工记大过以上处分。
㈠利用校园网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㈡利用校园网制作、存储、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
㈢利用校园网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行为;
㈣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㈤利用校园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㈥利用校园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㈦未经批准,开办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提供服务;
㈧对于本人或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不严,对所开办网站监管不力,造成有害信息传播或信息失密者,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停网整顿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为了保障校园网运行秩序和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为人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重的,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教职工记大过以上处分。
㈠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㈡侵入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㈢破坏网络设施,造成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㈣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连接校园以外的其它网络、盗用或滥用IP地址和邮件地址等网络资源;
㈤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
第五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为人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重者,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教职工记大过以上处分。
㈠利用校园网进行恐吓、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㈡利用校园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㈢非法载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㈣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六条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中断网络、整顿一个月至半年的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后果严重的将从重处罚。
第七条违纪事件由校宣传部、保卫处(部)和信息中心负责查处。
第八条本规定由网络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