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和二级财务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校长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财务机构应设置现金、银行出纳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规定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学校内部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审批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根据原始凭证收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付现金后,出纳和经办人员还应同时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现金收讫/付讫”戳记。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学校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一)、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本日收入、付出和结存数(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人员不需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以计算机提供的现金日记账为准),同库存的现金实存数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二)、出现现金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批准后根据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第十五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库箱管理。每日终了所有库存现金必须装箱送存银行保管。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做好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第十九条 银行出纳必须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保证账证相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不再手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账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领导。
第二十一条 稽核人员务必按月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稽核,经稽核无误并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上签名后,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再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然后报经主管财务校长审签。
第二十二条 经主管财务校长审签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账单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同保存(或者单独装订存档)。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二十四条 单位产生其他货币资金时,应根据开户银行或收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印鉴上锁保管,未经批准,严禁他人代管。印鉴不得随意乱放,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将印鉴锁入保险柜。
第二十九条 建立银行预留印鉴交接登记制度。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临时不能临岗,须向接交或顶岗人员办理印鉴移交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